這里就要給大家解釋一下了:52號令第十條明確規定:“指導老師同時帶教師承人員三年內不得超過2名學員。”也就是說,在三年師承的周期內,一位老師最多只能帶教2位學生,一方面是為了保證師承教育的嚴肅性,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證學生的學習質量。
而15號令第八條明確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其指導老師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指導老師同時帶徒不超過四名。”也就是說,在五年師承的周期內,一位老師可以同時帶教4名學生。
這里就有朋友產生疑問了,兩個政策的規定不一樣,那如果老師既帶了三年的學員,又帶了五年的學員,那該怎么辦呢?
一般情況下,是這樣的。一位老師名下同時帶教有如下幾種情況,是允許的。
1.同期公證的有2名三年師承學員和2名五年師承學員;
2.同期公證的有1名三年師承學員和3名五年師承學員;
3.同期公證的有4名五年師承學員。
也就是說,一位老師同期師承學員至多為4名,這4名學員中三年師承的學員不得超過2名。
如果該老師已公證2名三年師承學員,那么同期內也最多能再公證2名五年師承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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